民间会社与齐民社会的转型
作者:刘志伟 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
本文系为《科举会社、州县官绅与区域社会——清代民国江西宾兴会的社会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所作序言。
品优的书稿早早就发了给我,嘱我写一些话在前面,我迟迟写不出来,一则当然是我慵懒成习,笔拙手慢,不过更困难的,是这个研究关涉到中国历史上的重大问题,我虽然有一些想法,有一些话要说,但毕竟研究不深,识见太浅,再加上眼高手低,心存畏惧,无从下笔。然而品优不舍不弃,一再诚意相邀,甚至不惜延搁付梓等待,盛情难却,只好勉为其难,写一点读后感想,发一点妄思浅见。
宾兴会是清代中后期出现以资助本地士子科举考试的名义组成的会社组织,这种组织由本来属于地方人士的结社,到清末发展成为半官方性质的地方政治组织,到民国有些甚至成为地方政府的构成部分,其历史演变及与既有的国家体制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引人入胜的问题。本书以属现代范畴的“社会”为立意之标,以属传统范畴的“会社”为射柳之的,从中可能得出的认识和可能引出的讨论,实为解读近世中国历史转变之一大关键。
“社会”一词,今日一般都在经由日文借用转译外来之society的意义上使用,而中国传统的“社会”,本是“社”和“会”的合称,也可称为“会社”(为免文字表达上的混淆,本文用“会社”指中国原本意义上的“社会”),则是指以某种目的和形式聚集之团体。“社”之本义,为土地神主,以土地神主祭祀为中心形成的团体为社,而社之组织为国家构造最基本的形式,《礼记·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至于“会”的本义,是聚合,众人聚合在一起谓之会,即《礼记·乐记》所云:“竹声滥,滥以立会,会以聚众。”因此,中国传统有的所谓会社,指的是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聚集起来的人群组织。这样的组织是在特定的国家架构下成立的,如汉代以前的书社,就是“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於籍”(《史记·孔子世家》唐·司马贞索隐语)。这是王朝国家通过户籍登记编制臣民的组织。
这种由王朝编户构成的社会,我称之为“齐民社会”,与由“公民”或“国民”构成的社会有性质完全不同的秩序模式和权责关系。 “齐民”的“齐”,在字面上是齐整的意思,因此,“齐民”的本义,就是“齐等无有贵贱”的人(《史记》卷三〇,《平准书》“集解”)。但是,这个齐等,不是基于个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因为 “齐民”的身份是以其身为王朝国家“编户”为前提的。《汉书·高帝纪》颜师古注曰:“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所谓编户,就是被王朝国家编制起来,登记在户籍册里,按一定的组织形式编入一个层级化的国家管理体系,承担为君主国家提供人力物力资源供应义务的人户,而这种义务,在传统国家观念上,就是齐民应该守的“分”。 正如明代初年,朱元璋命户部榜谕两浙江西之民所言:“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明太祖高皇帝实録》卷之一百五十)。不安此分的人,是不可以聚集为群的,荀子认为,“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 (《荀子·王制》)。这是“齐民社会”构成的一个基本原理。根据这个基本的原理,社会中的人是要安分才能守己,安分守己是组成群体的根本要求。
这样一种“齐民社会”,具有国家与社会同构的特质,君主制的王权正统,资源控制和政治运作,都通过户籍制度的“编户”系统存在和实现,而齐民社会则以同一个编户系统将国家内化于其中,维持这个结构的机制,是一套正统化的礼仪秩序。这样一种“齐民社会”的构造,一方面令到民间组织起来的“会社”,总以被纳入国家架构,成为王朝统治秩序基础的一部分为根据,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在国家秩序之外以私人结合起来的团体(会社)缺乏必然的合法性基础。换句话说,在法理逻辑上,民间结社在王朝国家和“齐民社会”的架构下,本来是没有合法性的,因此,历史上的民间结社,常常被视为是对国家权力和秩序的挑战,禁止乃至打击民间(包括士人)结社的禁令在历代王朝都屡见不鲜。
在传统中国,具有合法性的社会组织,由从省府州县到乡都里社的这样一种行政体系构成,州县以下的所谓基层社会组织,同时就是国家构成的部分。有学者把州县以上的行政层级,与乡都里社层级区分开来,划为两个分别属于国家和社会的范畴,也有些研究者认为乡都里社存在一个从国家体系脱离开来的“社会化”趋势。这些认识,我认为是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缺乏深刻了解的误见。这样的误见,也许是从经历了宋明以后的社会转变之后形成的近世中国社会的一些表象衍生出来的。明代以后,随着国家规模和贡赋体系运作的种种改变,君主国家直接控制编户齐民的方式和机制也慢慢发生了变化,贡赋体系的运作越来越依赖市场和货币手段,过去那种由编户直接承担人力物力供应的关系,逐渐转变为由编户按财产缴纳比例货币赋税,从而改变了户籍的构造和编户的性质,令国家力量的直接控制趋于松解,这种松解造就了地方社会“自治化”的倾向。
近年来许多学者的研究,已经揭示出,这样一种改变,依赖着几个方面的制度转型和文化演变,一是作为王朝统治基础和齐民社会支撑的户籍制度的变质,二是一系列文化议程的改变,特别是礼仪秩序下移和科举普及提供了新的更广泛的合法性空间,三是在城乡社会广泛发生的地方社会自治化的进程,四是相对独立的地方财政体制的形成。这些新的变化,创造出一种空间,令到看起来与国家权力脱钩(甚至对立)的社会力量成长起来,民间社会的“自治化”产生出许多相当自主的社会组织的混合体,出现了碎片化和网状化的社会控制模式。在这种变化之下,“网状社会”在16世纪以后的中国很快地成长起来,尤其是到19世纪,民间以宗教信仰、神明祭祀、祖先崇拜、地缘认同、行业合作、货币信用等等文化和经济因素为组织机制的,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发展起来。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些社会组织和机制的社会控制角色和能力,甚至呈现超越国家权力的势头。有人以“强社会-弱国家”来描述这个趋势,虽然过于简单化,但也不无一定道理。
但与此同时,随着国家文化意识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国家在文化上的大一统力量进一步增强,国家礼仪秩序和规范向基层社会的下移,在更为稳固的基础上延续着君主制国家与齐民社会的同构性。看起来在国家权力架构之外发展出来的社会因素,仍然是以国家意识形态和礼仪秩序为结构性的支撑基础。
在这种情势下,那些形式上在国家基层行政组织架构之外大量出现的民间会社组织,其合法性的获得,至少是由以下几个条件支撑的:首先是成为国家制度运行的辅助环节,例如助成赋税征收的钱粮会等民间税收组织;其次是在文化价值上与官方正统的政治理念相一致,例如各种各样名目的书院;三是承担更多的国家期待的社会控制职能,例如清代各地大量出现的慈善社团。民间通过满足其中一个或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获得了所谓的国家“授权”。我们熟悉的宗族,就是一种典型。宗族由曾经被国家视为威胁和挑战国家权力的一种民间结社,到逐渐被国家默认甚至鼓励发展成为基层社会一种常见的组织的转变,就是在这三方面的条件都越来越成立的情况下发生的。还有许许多多的民间会社,也存在从被国家禁止到被国家认可的转变,或者一直在非法与合法之间摆动,也都取决于这些条件具备或者成熟的程度。在这个尺度上看,宾兴会以及地方组织化的明伦堂之类以科举考试需要的名义产生出来的地方结社,因为最能符合这些条件从而也就成为最具备合法性的组织之一。16世纪以后的王朝国家转型和民间社会自治化过程,由于这些条件的作用,令到齐民社会的构造得以在新的形态下延续。
到清代末年,随着新式教育的兴起,尤其是科举制的废除,在“强社会”发展中维系国家架构的意识形态和权力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特别是经历了共和革命之后,维系传统中国君主国家与齐民社会同构的政治和礼仪制度废除了,似乎“齐民社会”的基本骨架,应该从此垮塌。然而,这样一种可能的社会转型走势,随着国民革命和党国体制的形成发生逆转,在新的国家-社会结构下,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礼仪秩序以及国民经济体制不能很快地重构并完善起来,无论是传统的国家-社会同构,或“强国家-弱社会”或“强国家-强社会”结构的递嬗,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成型,“齐民社会”在旧秩序解体和新秩序难产的历史处境下延续着,由此引起了20世纪中国历史发展和社会转型在急剧革新与陷入困境的交替中行进,民间结社与现代国家缔造过程的关系,变得更为扑朔迷离,更为复杂曲折了。
这样一个历史转变过程以及这个进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社会结构的研究,需要历史学者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和立足于中国社会历史经验的理论思考,去建立超越既有的一般社会理论的解释。本书对江西宾兴会的研究,对于这种对中国近世重大历史转变的关怀,无疑提供了许多非常有价值的事实,将这些事实置于本地社会变迁的总体过程去认识,去思考,又可以令我们避开简单地想当然地做理论推理的陷阱。随着研究的积累和深化,我们对近代中国的国家和社会转变历史的理论关怀和思考,就能够在更脚踏实地的研究中获得新知。这是我对杨品优这项研究学术价值的一点认识。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