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湜:清代前期南中国乡村社会的再结构
谢湜:清代前期南中国乡村社会的再结构

谢湜:清代前期南中国乡村社会的再结构

清代前期南中国乡村社会的再结构

作者:谢湜 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129—140页。


我曾以11至16世纪江南区域历史地理研究为题, 进行博士论文的写作, 在写作后期, 苦恼于如何将水利格局演变、聚落变迁和行政区划沿革等不同过程和个案建立有机的联系, 对区域历史建立一个整体的考察视野。当时赵世瑜教授提供了及时的建议, 他认为拙论可能指向某种区域整体史或者某种结构, 指导我仔细体会年鉴学派的著述, 并关注其后续学术发展。在随后的阅读中, 我深受所谓“年鉴新史学派”的学术思想的影响, 关注“长时段”的变动, 在社会过程中理解微地貌差异如何在人类活动中呈现为一种社会要素, 思考在什么样的时间尺度和社会环境中去理解空间差异, 然后观察地理差异及其变化如何对历史显得有意义。不过, 在博士论文修改成书后, 我觉得还没有很好地从村落及人群出发, 将实地调查所得与文献解读、问题分析充分地结合起来。 (1) 重新研读萧凤霞、刘志伟关于“结构过程”的理论论辩和研究实践, 也发现自己所追求的“结构史”还是有点刻板, 对人群的能动性揭示不足, 尽管也在尝试追述某些“结构”的变迁及其意义, 但对“结构”的理解还是过于简单, 对“历史叙述本身如何在地域社会建构过程被结构化, 而这种结构又如何推动和规限人们的行动” (2) 等论辩的理解还是不够透彻, 有时难免就会落入直线式的叙述。

近年来, 我关注的区域从江南暂时转移到东南沿海以及南岭山脉, 多次带领学生们参与实地考察, 进行地方文献的搜集, 开始关注在明清国家体制发展的时空进程及人地机制。从一些民间文献的阅读中, 我对清代前期地方社会的动向和人们的生存选择有了很多不一样的认识。赵世瑜教授深入分析了明清易代时期的失序和地方的利用 (3) , 对于“结构过程”, 他认为, 区域社会史研究者往往是通过观察现代社会去反观那个距离最近的结构过程的, 亦可采用逆向方法, 去观察历史上的结构—再结构过程。比如在明清时期的区域社会中发现前此某个结构过程延续下来的浓重痕迹, 从而发现这个过程中的重要结构因素, 进而把握该结构过程。 (1) 刘志伟教授则提醒我们, 普遍性往往是在认知结构的层面、通过历史的结构过程去把握的, 在研究中常常只是在思辨过程中的分析工具而已, 无论是叙事还是辨识, 都要让思想流动起来, 具备结构化和再结构化的能力。 (2) 通过南岭山地和东南海岛的研究个案, 结合实地调查与民间文献的分析, 本文重点考察清朝在南中国确立统治之后地方政府重整土地赋役的过程, 亦对上述方法论问题试做探索。

 一、军屯的民田化与军户的再组织

在考察中国的南岭山地聚落时, 我们不经意地找到很多明清时代卫所的建筑遗存, 许多居民对当地的军事传统记忆犹新, 这令我们直观地感到, 明清帝国在南岭山地实行的疆土管理体制, 特别是卫所军屯体制, 对山地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 而且作为一个历史事实存留至今。老百姓讲述祖先历史的时候, 习惯性使用了军家、军声、民家等称谓, 也不由自主带出了进山剿抚傜人、傜民缴枪守边等鲜活的故事。这类故事的时间跨度可以上溯至明代, 也可追述至20世纪上半叶, 不过, 在历史记忆容易发生时间错位的同时, 地理环境和聚落的相对坐落, 在老百姓的讲述中却非常清晰。

我们的南岭考察计划最早从湖南省宜章县的“三堡”开始, 所谓“三堡”, 是指宜章县南境的黄沙、笆篱、栗源三个屯堡。明代初年, 南方局势稳定之后, 为了控制南岭山地, 明廷在宜章等州县设立了千户所、守御千户所, 还在各地设立了不少屯堡。笆篱堡柳氏的故事颇为典型, 据现存同治版《柳氏族谱》称, 柳氏先祖柳英于正统年间奉调宜章, 设立笆篱堡以为保障, 随后柳氏子孙在堡城内、外繁衍定居。谱序中存有明弘治十七年旧序一篇, 其他均作于康熙十年之后, 这些谱序都特别强调了顺治八年曹志建之乱对家族的毁灭性打击。明末清初, 南岭战事纷繁。顺治二年, 福王以何腾蛟兼湖南巡抚, 招降李自成余党, 分十三镇。同时, 故巡抚中军曹志建镇龙虎关, 后取郴州。到顺治三年, 曹志建招降临武县的军兵, 并征其税。顺治四年平南王尚可喜取衡州, 破桂阳, 五年, 永明王朱由榔诸将取湖南地, 曹志建旋复取之, 永明王又与曹志建混战, 顺治七年至九年, 曹志建和永明王先后被平定, 湖南才正式进入清朝的统治之下。 (3) 从族谱中诸多叙述来看, 顺治八年笆篱堡的惨剧, 多半源于人祸, 据谱传之述:

堡城弹丸尔, 环内外多巨族居之, 每凌厉其乡人, 因小衅日寻干戈, 轻薄子弟又为飞语以诋, 乡之富厚者, 啣恨莫报。值逆寇曹志健驻粤西龙虎关, 因往请, 导自星子, 即屠黄沙, 屠笆篱, 无一生者。时顺治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也。 (4)

康熙十年谱序亦称, “辛卯间六阴重凝, 一夫作难, 向导曹寇陆梁, 致成三月二十六日之变。弧蝥先登, 城楼鼎沸, 杀父留子者有之, 杀夫存妻者有之……即黄金满赢者, 终难免于一割, 而无辜之髦穉, 同为邱陵之怨骨” (5) 。站在柳氏的立场来看, 堡城内外乡族之间的长期矛盾, 是酿成这场引狼入室的悲剧的根本原因。所幸曹逆之乱很快被平定, 但是乡人对于时局何去何从, 仍处于观望狐疑的状态, 谱中对此也有形象的刻画:

当鼎革, 遭曹逆兵燹, 煨尽之余, 衰草白杨间, 磷势夜炽, 何惨如之?祖皆明哲保身, 不遇其难。是时, 老成凋谢, 其间豪杰兼并, 莫知所措。稍有才力者, 亦皆畏首畏尾, 束手而待毙矣。而吾祖独砥柱中流, 撑持门户, 不为克振前业, 而且恢而廓之, 壮如也。至于事公, 畏慎有远虑。时依山民多流窜, 田里荒芜, 逋租匿役, 里胥追逐, 鸡犬不宁。而吾祖独恬淡自如, 克保无事, 既而潜心肄雅, 得游胶庠。 (1)

田野乡间这些“鼎革”前后的故事, 凸显了生死攸关之际人们的行动和抉择, 使研究者更容易理解明清之际的文献中“定鼎”二字的分量。在乡间采访中, 老百姓还讲起军民婚娶纠纷的话题, 时间跨度同样巨大, 一会儿讲明朝官军, 一会儿讲民国土匪, 一会讲国民党部队。他们说, 但凡军队盘踞屯聚, 总会提出娶亲要求, 某个村庄若不从, 不愿把女子嫁给军兵, 常常就得不到武装庇护, 随后惨遭洗劫甚至屠戮。这类故事的朴实道理不难理解, 聚落人群关于联姻、安全等基本生计考量。往往有助于理解村落社会组织的基本形态和功能。

清朝在南岭各个州县确定统治地位之后, 很快就面临着重整人口赋役等具体治政问题。顺治八年另一个曾被曹志建杀掠的黄沙堡, 至今保存着古旧城墙、祠庙及多方明清碑刻, 堡城朝天门的门洞里完好保存着康熙四十年的《奉院司道宪禁革碑》, 该禁示碑缘起于黄沙、笆篱、栗源三堡的屯丁控告驻防官兵违例勒索, 强派巡边用夫、定更放炮、走递公文、乡约、采买米谷、榨户油麻等杂差, 官府对此加以禁革, 立碑为示。碑中有几处行文值引人注目, 首先是三堡的屯丁“虽系故军, 各姓无人出质”, “自康熙五年奉裁田粮, 尽归本县”之后, 理应“照民一例输将”, 驻防官兵不应对其佥派杂差。官方还要求销案后“仍移营禁革, 并饬该营弁不避嫌怨, 竭力巡查, 不许汉猺通往” (2) 。

阅读这些叙述, 总令人浮想联翩, 意犹未尽。明清交替, 驻防体制发生了改变, 卫所田粮裁归州县, 但许多卫所故军显然没有顺利完成身份转型, 他们对于“民”的正常身份有着强烈的诉求, 其既有的社会联系也依然紧密。另一方面, 对于入驻屯堡的绿营官兵来说, 将巡边、走递公文、采买米谷油麻这些杂差摊派给“故军”的惯例一旦被禁革, 官方马上要告诫他们“不许汉猺通往”, 这到底是意味着故军充役时反倒可以做到汉、徭不互通?还是说长期存在着汉徭互通的情况而官方希望有所改观?清代前期居住在这些明代屯堡建筑的“故军”屯丁、绿营体制下的驻防官兵和一般的民户, 实际的社会关系是什么?他们的后续命运是什么?值得进一步追述。

带着黄沙堡的问题, 2012年春我来到湖南省蓝山县进行实地考察, 湖南南部在明代前期总共设置了4个卫, 10个千户所, 其中就包括了蓝山县境内的宁溪千户所, 这个所是洪武二十九年 (1396) 设立的, 下面还有两个军营。宁溪所背后的山区, 是有很多徭族民众居住的地方, 至今分布着许多瑶族自治乡。目前蓝山县所城镇政府所在地, 即是明代宁溪所城的地点。我们在采访中得知, 城内目前人口较多的姓氏有阮、利、朱、黄、古等八大姓。阮氏宗祠始建于乾隆五十五年, 祠内墙上有一通作于光绪十四年的《仓谷碑记》, 碑文中说到, 阮氏的先祖和其他七个姓氏的军人, 共同来到宁溪所城驻守, 组成了张、韩、吴、梁、杨、孙、丁、万、赵九个屯田所。 (3) 屯田所是明代卫所制度中屯田区的地理单位, 也常常成为人群组织的单位, 譬如以某个军官的姓氏来命名某个屯田所。在后来的演变过程, 宁溪所的九个屯田所, 就主要掌握在阮氏和其他七个姓手中, 形成了“九所八户”的人群组织。

“八大姓”中的利姓于2000年修订了宗谱。该谱所录旧序中, 以康熙三十五由十一代孙利思义所撰者为最早, 序文提到其祖先于明洪武初年从广东肇庆府调拨江南充任军户, 其后因为湖南叛乱, 调来宁溪所守御, 垦种屯田。 (4) 阮姓和利姓的老前辈都说, 他们都是明代驻守宁溪所城的军官的后代, 城里八个大姓大多都有自己的族谱。这种情况倒是我们在南中国的传统乡村调查司空见惯的。然而出乎我意料的是, 利氏族人还说, 他们的宗祠不在所城, 而位于一个叫军屯村的地方, 目前黄氏、古氏的人口主要分布在所城以南的下洞村, 这些大姓以前都有一部书, 老辈人说那是各个姓“共同的族谱”, 目前由古姓人家保存, 保存者古先生住在所城以北一个叫大河边的地方。八姓共用一套族谱, 实属少见, 随后我们访得该谱, 方知是光绪二十九年蓝山人阮敬涛所撰《宁溪所志》五册。

在这部所志之中, 《兵制》一册较为特别, 其封面在书名下方标注:“八户:阮、李、朱、黄、利、潘、古、周;九所:张、韩、吴、梁、杨、孙、丁、万、赵。”由此, 我们马上与所城内阮氏宗祠的《仓谷碑记》联系起来了。该册所录《九所屯田》《九所籍贯》《立民户合约》《联里朋甲合约》《轮当值役合约》《西隅十排合约》等篇的详细记载, 使我得以勾勒出故事的轮廓, 所谓九所八户, 主要涉及宁溪所城军、民户籍的演变过程和形成的人群组织。

在明代中后期, 卫所军屯体制转变之后, 有很多原来不是卫所的人, 带有各种户籍身份的人群或者不同的族群控制了这些土地, 但是控制了这些军屯土地之后, 随着明清的朝代更替, 又面临了新的问题, 因为清朝的军事制度发生了变化, 但是土地和人还在那里, 和宜章三堡的“故军”屯丁一样, 他们失去了明朝法律规定的卫所的军户身份, 迫切地需要军屯土地的产权问题。

另一方面, 从中央看地方, 地方政府也努力地实行比较务实的措施, 力图顺利地登记和收编这明代的军屯土地, 让实际上占有这些土地的人成为顺从大清王朝的子民, 缴纳赋税。这种思想主要源自顺治十二至十四年, 时任经略湖广、江西、广西、云南、贵州等处地方总督军务兼理粮饷兵部尚书的洪承畴, 他在湖南推行了一系列军政和垦政的举措。洪承畴认为, 之所以兴屯不力, 源于官兵搜刮, 以及垦辟缺乏保障, 因此提出由州县官员到乡村招徕, 并力行三年陞科政策。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垦荒田地之认定, 洪承畴强调了“户族保结”的必要性和屯田必须陞作民田的原则, 这对其后之土地垦荒进程具有颇为深远的影响。顺治十二年至十四年的措施都贯彻了洪承畴的屯政新思想。 (1) 顺治十三年湖南各属共垦荒田313323亩 (2) , 应该算是不错的成果。不过好景不长, 在顺治后期至康熙初年, 湖南垦荒中弄虚作假的现象开始出现, 湖南南部不少州县都征输乏力。 (3) 康熙十三年, 清廷在湖南与吴三桂叛军展开拉锯战, 至康熙二十年, 吴三桂余党尽平, 大兵凯还, 与民休息, 衡州府临武、蓝山、嘉禾诸县结束了战时军事财政 (4) , 又面临着重新整顿赋税和户籍的复杂问题。

康熙二十八年, 湖南地方政府下令将军屯的税粮归并入州县, 但是明代军户的户籍归属则悬而未决。三年以后, 湖南颁布了“联里朋甲”的政策, 允许民众认领因战乱或其他原因逃绝的户口, 于是, 下挂在明代宁溪千户所九个屯田所之下的军户, 就联名申请朋充里甲, 顶了蓝山县西隅里第十甲的户头, 立名为“兴宁一”, 由此转为民户。在这一户头下, 先后由八个姓氏各出一户首, 承担里甲赋役, 遂有“九所八户”之称 (5) 。

宁溪所的“九所八户”, 就是在康熙三十一年 (1692) 后通过契约的方式结成的合同户籍, 并用一种虚拟的宗族形式来维系联盟, 重新确认其合法的身份以及对明朝遗留下来的军屯土地 (包括拓展了的土地) 的控制权。嘉道年间, 九所八户又继续以契约合同的方式, 在宁溪所的祠庙建设、仓储保障等公共事务发挥作用;咸同年间, 湖南连遭兵燹和饥荒, 九所八户通过结合了团练、宾兴会等组织方式, 在地方社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民国修撰的地方志中, 他们还被称为屯户。我们此前一起在宜章县黄沙堡搜集到的民国十修《蔡氏族谱》记录了族人蔡允先的事迹, 蔡允先在道光年前活跃于蓝山县宁溪所一带, 他联合了其他姓氏的人群, 加入了宁溪所九所的屯会, 通过置买屯田, 不断壮大资产, 蔡允先在太平天国时期去世, 随后他的子孙又将其资金注入与宁溪所八户九所组织有关的西方文会、舜乡义学等宾兴文会组织。 (1)

在清初战事演进、帝国逐步建立地方统治的时代情境下, 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达成默契, 拥有军屯的军户将身份转成民户, 其占垦的土地变成民户的土地, 田产所有者保持自己的资源优势, 政府也稳定了地方统治。达成这一默契之后, 南岭山区的社会才在明清之际实现了人群和秩序的延续, 而卫所屯田体制的改革和身份的转变在其中发生了相当重要的作用。通过历史人类学的考察, 将田野与文献相结合, 我们用族谱、契约、碑刻等地方文书重新发现并理解着大的国家历史。

在九所八户新的屯田组织的发展下, 军屯继承者与徭人、山地与平原的人群产生了更为复杂的联系。根据聚落历史地理信息系统分析的结果, 九所八户的土地扩张直接导致了徭人土地和村落向深山“退缩”, 形成后来的山地族群空间布局。此外, 在调查中访得的各姓氏迁居的故事亦显示, 南岭山地的各个地方从来都不是凝固的空间, 新、旧徭地的变迁固然反映了徭人聚居区集中化的空间趋势, 然而, 日常的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必定造成错杂而居的格局。九所八户缔造了稳定的社会组织, 在产业拓展的过程中又吸纳了其他的姓氏群体, 形成村落间某种程度上的依附关系。

从南岭山地聚落历史探索中, 我们在历史人类学和历史地理学之间找到了颇为相通的学术路径。

二、占垦的合法性和叙事的结构化

王毓铨等学者曾指出, 在湖南南部, 明代后期军屯“民田化”的现象尤为突出。 (2) 到了16世纪, 尽管许多屯田的占有者仍旧承续了军户的身份, 但其所占土地实质上已转变为民田。蓝山宁溪所的个案折射出清初土地权利、身份权力与垦荒入籍等问题的复杂关联和重新组合。在不同区域的历史情境中重新检视人地关系, 有助于我从更广义的地域环境、人地关系中思考历史空间问题, 并不断反思历史田野调查本身的方法论问题, 近年来我关于东南近海岛屿聚落和人群的研究, 与上述思考有着密切联系, 通过追述具体岛屿、海湾、海港的史事, 关注海岛社区中具备不同社会身份的各类人群在不同时期的制度下谋生、拓殖和互动的方式, 可以进一步理解变动的国家和社会情境中的人群, 弹性地把握东南海域历史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在中国东南近海海域, 特别是浙江、福建沿海, 群岛和列岛星罗棋布, 孤屿岛礁离散不一, 许多近海岛屿又与陆地构成了一个个形态各异的港湾, 整体上连缀成一串与大陆若即若离、蜿蜒漫长的岛链, 这一岛链既是东南沿海人群长期从事海上经济活动通过不断迁移和互相接触形成的文化区域, 也是历史上连接中国内地与东亚海域的重要贸易纽带。

闽、浙沿海不同海域的岛屿之间, 一方面展现出社会过程的相似性, 另一方面又凸显了具体海域文化的差异性。比如在温州沿海及海岛不少由闽粤移民建构的海岛社区中, 其方言、礼俗、民间信仰以及谱牒、科仪等文本样式, 显露出强烈的闽粤文化色彩。这触发思考:在具体的地域社会, 不同人群如何因应帝国的海疆治理政策, 塑造着海上生计方式和岛屿社会形态, 并形成了家族组织和其他基于经济、信仰的社会组织。

在东南沿海社会史的研究中, 学者们对省界与籍贯问题有不少重要研究成果。对于16世纪闽粤交界海上活动人群的特质, 陈春声认为, 由于省界的存在对于官府行政和军事活动的制约作用, 使具有“反官府”或“非官方”活动性质的人群得以利用这样的限制, 在行政区域的界邻地方发展自己的力量, 使界邻地区成为一个为其所用的具有完整性的区域。这也提示我们, 作为社会史研究分析工具的“区域”, 是与人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 (1)

从唐代到北宋, 温州地区的造船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瓯江上游的深山密林盛产木材, 为造船业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元朝海上漕运兴盛的时期, 温州地区的漕船数量曾到达年度漕运用船总量的六分之一, 其中又以乐清湾为最。元初建立的海漕体制, 容许两浙漕户通过夹带私盐等手段牟利, 到了元末, 漕户由于负担繁重, 很多人贩盐逃役, 遁为岛寇, 聚为方国珍等海上强大势力。明初编里甲, 厉海禁, 方国珍旧部中船户众多, 骤失暴利, 遂有所谓“兰秀山之乱”。明廷平乱后将方氏旧部编入沿海卫所, 力绝其患。

有关明初东南沿海的王朝经略变化和人群动向, 明代郑晓《吾学编》的叙述十分精扼, 其文曰:

初, 方国珍据温、台、处, 张士诚据宁、绍、杭、嘉、苏、松、通、泰, 诸郡皆在海上, 方、张既降灭, 诸贼豪者悉航海, 纠岛倭入寇, 以故洪武中倭数掠海上。高皇既遣使, 命将筑城增戍, 又命南雄侯赵庸招蛋户、岛人、渔丁、贾竖, 盖自淮、浙至闽、广, 几万人尽籍为兵, 分十千户所, 于是海上恶少皆得衣食于县官。洪武末年, 海中方、张诸逋贼, 壮者老, 老者死, 以故旁海郡县稍得休息。 (2)

郑晓敏锐地指出, 洪武时期的岛寇倭乱, 就是来自方、张余部, 其籍入卫所者安身于沿海州县, 这一批入卫军士与其他桀骜逋逃者, 生命周期均在洪武末年结束, 故沿海暂安, 这对我们理解明初东南沿海卫所设置的由来和意义非常重要。

从明初至清初, 王朝对于浙江海岛的整体经略, 长期存在弃与守之间的两难抉择, 对于具体岛屿来说, 王朝的处置方式及政策演变趋势亦不相同, 部分岛屿较早被纳入海上漕运体系, 后来逐渐难以控制, 部分岛屿曾被纳入卫所军事管制体系, 此后却趋于松懈的半废弃状态, 部分岛屿在历次军事征服后长期被弃守。从洪武十九年开始, 一部分海岛居民面对迁遣, 就有留驻和开复海岛的要求, 并非所有海岛居民都迁入内地。永乐年间海上漕运体制逐渐被运河漕运体制所取代之后, 海岛的船户军丁进一步失去从事海上漕运并挟私贸易之便利, 许多人脱离了明朝控制, 或留居海岛, 私垦私煎, 舟随渔汛, 收鱼盐之利, 或串合入寇, 航行于东亚海域, 从事长途贸易。

关于明中后期倭寇和海盗问题的产生与明朝海禁政策的关系, 陈春声指出, 明嘉靖至清康熙前期, 东南沿海社会经历了急剧动荡、由“乱”入“治”的过程, 原有社会秩序和地方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嘉靖海禁的实施, 正好发生于东南沿海商品货币关系空前发展, 商人和地方势家力量增强, 社会组织和社会权力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 从而引发了长达百年的东南“海盗”之患。从嘉靖后期开始, 能够自由来往于海上, 并操有实际海上利益的, 绝大多数是违法犯禁的武装集团, 其中又以活跃于广东、福建界邻海域的所谓“漳潮海盗”牵连最广, 影响最深。 (3) 明代中后期温州一带海域的倭乱, 同样来自漳州一带的寇盗, 而且时人亦认为他们即为海上商贾。嘉靖《太平县志》有如下记载:

凡漳贼与导漳之贼, 率闽浙贾人耳。贾赢则以好归, 即穷困则为寇, 顾其人不皆武勇, 然而官军恒畏之, 罔敢与敌者。予尝备询其故矣, 盖兵之所仰者食, 或粮给不以其时则饥, 又其人率以商贾为活, 不闲操练, 弱弓败矢, 置之废橐, 是教之不豫也;武职官皆生长兹地, 素不能服属其众, 是令之不严也。 (1)

该志明确地指出, 所谓“漳贼”和“导漳之贼”等是亦商亦寇的海上武装力量, 海防军兵出于物资短缺, 不得不倚仗于这股力量, 遂造成地方海防的掣肘乃至实际运作的虚与委蛇。这种利益的关联, 正折射出嘉靖中期以后寇乱与海上商贸的关系。由之可见, 寇乱不止并非全然归咎于兵防之衰颓, 滨海失序, 也不一定导致海贸受阻, 其实际情形或如地方志所言:

远而业于商者, 或商于广, 或商于闽, 或商苏杭, 或商留都。嵊县以上载于舟, 新昌以下率负担运于陆, 由闽广来者间用海舶。 (2)

正是这样一个海上世界, 为南明时期东南诸政权提供了海上割据的有利环境, 南明时期, 海上诸豪强利用了近海岛屿和海域在逃匿追剿、岛际贩运以及长途海贸方面的便利, 争锋角力。贺君尧、张名振、黄斌卿等南明部将都曾盘踞玉环山, 或劫掠, 或征渔税。在这段“海上藩镇”时期, 如玉环岛一般的浙闽近海大岛, 亦成为海上屯聚。清初郑氏势力控制了浙闽海域, 郑氏寇党陈文达在乐清湾一带影响甚大。顺治十八年的迁界令针对的即是清廷无法掌控的岛寇势力。在这段时期中, 长期在浙闽海域活动的闽粤之人, 包括无籍之徒, 在玉环岛等大岛上拓垦私煎, 从顺治至康熙年间, 土地开发规模不断扩大。

待到清朝下令展复沿海, 早已在明初弃守的海岛一并列入展复方略。在具体实施上, 一方面, 清廷决定在玉环岛上恢复建置, 重建基层行政, 雍正年间玉环厅的设置即是如此;另一方面, 由各府县招徕民众到海岛认垦入籍, 实现户口和土地的顺利登记和有效管理。前者主要是解决职官、公署及各种建置的配备, 尚可设法达到, 后者则在运作层面遇到阻力, 特别是关于占垦秩序的先后认定, 以及赋役征派的具体实施, 存在诸多纷争。

雍正十年修纂而成的《特开玉环志》, 不仅记载了新设玉环厅诸建置, 还保存了玉环展复过程的题奏批复文书, 呈现了展界的复杂过程及所涉问题。在这些文件中, 李卫的题本详述了玉环设厅的必要性和复杂性 (3) , 还用了很大篇幅讨论复界后如何招垦的问题。李卫多次指出, 闽广无籍之徒的冒垦, 就是导致奸良杂处之祸端, 因此他坚持要“查明实系太平、乐清两邑籍贯无过之人, 取具本县族邻保结移送, 该令给与印照, 计口授田。一切闽、广游惰及曾有过犯者, 概不准其保送”(4) 。

之所以限定太平、乐清两县人户入垦, 显然是因为玉环厅乃析太平、乐清之地而合成, 此次开界, 自然首先照顾被遣之民。不过, 迁界的过程看似统一步调, 而复界安插过程却颇为混乱, 不是简单的迁界的反过程。实际的情况是, “富豪势力之家, 本土有田可耕, 有庐可居, 断不肯挟妻子亲戚, 舍旧图新, 反事旷闲之地, 不过假立垦户, 招雇工人代为力作。若辈往来无常, 既不同于土著之垦户, 兼并营私, 反令无业穷人不得籍力耕以自给, 殊非广土利民之计”。一旦入垦之人来去无常, 人户不定, 则官方无从管控。因此, 李卫又担心“若限定二县之民, 或致招徕不广”。然而, 新治确立, 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如果招垦效果不佳, 则难以支撑民政军事。于是, 李卫又提出“如本省各府属县相近之处, 有愿入籍开垦者, 照例于本地方官取结移送, 必须居住玉环, 编入保甲, 毋许往来不常。其外省远处之人, 仍行禁止, 则户口得实而藏奸无所矣” (5) 。

其实, 东南近海岛链向来都是浙、闽、粤渔民的共同作业区域, 在这个流动性极大的海上世界, 其社会节奏也从来与陆地的定居社会迥然不同。譬如在玉环岛的石塘岙内, “闽人搭盖棚厂一十四所, 每年自八、九月起至正、二月止渔汛方毕各船始散, 各厂亦回。……又有钓艚, 悉属闽民, 船系租用, 水手亦系顶替, 人照面貌, 俱不相符, 修泊坎门, 修泊石塘, 往来无定, 并不遵奉宪行船傍实刊字号, 止用小板浮钉” (1) 。在清初迁界、厉行海禁的岁月里, 越界捕鱼的例子也是层出不穷, 生活于顺治、康熙年间的浙江人徐旭旦就曾写道:“今日海水温、台、宁三府之边界, 袤延数千余里, 一口岀一人, 百口出百人矣, 一口岀一船, 百口出百船矣, 欲从而禁绝之不可得。” (2) 待到玉环设厅之际, 官方对海岛的查勘也更加深入。雍正五年, 张坦熊受命署太平县印, 兼理玉环垦务, 他在详文中便提到了闽广之人长年于此杂居谋生, 难以禁绝的实情。 (3)

从迁界到展界的几十年间, 清廷在东南沿海及岛屿的施治, 其实面临的是同样的海上社会格局。长期活跃于在浙闽海域活动的闽粤之人, 在官方厉行海禁之时自然成为无籍之徒, 待到清朝下令展复沿海, 早已在明初弃守的海岛一并列入展复方略, 而在运作层面就始终需要解决海上人群的身份问题。

清廷在王朝统治的意识形态上, 本希望拒绝这些无籍之徒, 然而, 新的施政有赖于各府州县在地方层面的运作, 如何招徕民众到海岛认垦入籍, 实现户口和土地的顺利登记和有效管理, 是令地方官十分头疼的问题。面对海岛土田、聚落早已被各式人群占有的既成事实, 在缺乏故有簿册的情形下, 尽快认垦造册, 或许比辨明忠奸再定户落籍更易操作。官方的题报奏覆文书, 自然都是以严肃的措辞厉行禁饬, 然而字里行间亦留下不少政策余地, 比如雍正六年浙江布政司在收到张坦熊造送的“上年垦过田地, 收过租谷、渔盐税课及支用存贮各数目简明清册”, 就严饬地方稽查冒籍之事端 (4) , 若严格执行政策, 要地方官认定招徕民人来自台、温二府, 所需要的工作量显然不可低估。实际情况是, 在稽查中被驱逐出境者仅有数十人。不难想象, 许多闽广民人可能早已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入垦的资格。

张坦熊执掌玉环垦务的过程中, 还主导了私垦钱粮以“隐漏”税项归入玉环课饷的改革, 对入籍政策也逐步放宽, 张坦熊所撰《查出隐漏改徵本色》一文颇为重要, 其中指出:

复量度形势, 因地制宜。……今所有现在闽省人民六十余口, 除搬有家室住居十年以外者, 准其入籍, 一体编入保甲, 不时严行稽察, 其无籍之徒概行驱逐, 俾玉环山之后路为之一清。 (5)

闽省之人居住十年以上者即可入籍编甲, 这一政策如何具体执行?居住年限如何认证?给人留下了相当大的想象空间。

在楚门半岛和玉环岛的考察中, 我们从搜集到的谱牒文献中发现了一个有趣现象, 即是不少闽籍姓氏关于祖先入垦楚门和玉环的记载, 呈现出相似的叙事结构, 此引若干谱序为例:

我家苏氏原籍福建漳州府龙溪县南门外员山头, 其先则自泉郡安溪分派者, 此际世系无稽。……明季遇乱, 我祖东山公偕兄弟及其叔父允佃公, 携眷至温州平阳蒲门, ……至我父文廷偕胞叔文元自平邑迁玉环三合潭住居, 又经六十余载矣, 而房亲同来散处玉环不一, 其方且而来, 族叔世杰自玉环复移宁波。 (6) (玉环《武功郡苏氏宗谱》乾隆五十六年八世孙苏槐撰序)

维我平邑始祖荣所公, 闽省泉州惠安大平庄里人。明崇祯年间。卜居平邑横阳江南二十三都将军里百家湾, 开基且未百年, 世传五代。缘雍正年间玉环展复, 谕示招徕, 太祖讳文哲公之次男讳景凤公闻风随往玉环地方观境, 旋至江北楚门, 识其地旷人稀, 即返故里向告父尊, 相议变产, 仅留屋宇基址六分五厘, 嘱托房分兄弟历年基租出息, 作祭祀祖坟之用, 誓许宏愿, 遂携男女老幼迁居环山江北楚门所西山之前, 于雍正八年垦筑田地, 躬耕务业, 室家顺遂。 (1) (楚门《孙氏宗谱》六世孙大明手录前代传记)

自公考兄弟立成、立宽、立智三公初迁于平邑岭门, 时贸易蒲门马站街, 不数载被海寇屈累, 案害莫羁。公考立智公转徙玉环十三都芦岙之地居焉。询其措业几何, ?公曰, 玉环基址自吾先考始也, 但地当海水冲流, 非筑堤不能拓。吾先考沾体塗足, 独力支干, 爰开乌巾塘、垟西塘之地百余亩, 置此薄业, 家给颇裕。 (2) (瑞安市荆谷山《蔡氏宗谱》道光四年修谱记)

以上谱牒撰述, 都突出了入垦玉环 (楚门) 的闽省移民曾以温州府属县平阳或瑞安、或台州府属县作为迁居“中转站”的情节。这类撰述结构, 还出现在于楚门林氏 (3) 、楚门叶氏 (4) 、楚门吴家村吴氏 (5) 、玉环后排黄氏 (6) 、玉环三合潭谢氏 (7) 、玉环三合潭周氏 (8) 、玉环苏氏 (9) 等姓氏的家谱中, 相信同类现象还可以找到不少。这些族谱以明确或模糊的语句, 记录了入籍年份, 或以明后期平阳始迁祖, 历数三四代, 说明康雍之际始至玉环 (楚门) 开基, 或直接写明其始迁祖系雍正后期到玉环应垦入籍。另外, 还有一类浙南地区的联宗谱, 如上述楚门《林氏宗谱》、瑞安《蔡氏宗谱》以及玉环《江夏黄氏宗谱》 (10) 等, 其世系支派繁多, 但叙及玉环楚门支派时, 一般也会强调其开基时间。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 即是不少谱序都表述了玉环 (楚门) 支派与平阳、瑞安支派长期“失联”, 随后才逐渐寻宗合谱的事实。

对于民间社会来说, 除了需要以各种方式获得合法的户籍, 得到官方的政策认可, 还可能因实际土地利益的竞争结成各种组织。我和张侃教授在温州乐清沙门岛的庙宇考察中, 很幸运地访得一本题为《西门志》的长诗, 该诗作于晚清, 从明清之交乐清的战事和民情叙起, 直至晚清的史事。有关海岛的传世文献本来就十分稀缺, 而且缺乏民间的叙述, 所以该长诗的价值自不待言。诗中写道:

随后有人来开垦, 不约而来禁姓人。叶施朱黄乐清祖, 林郑吴胡太平人。

八姓相逢情欢悦, 如兄如弟倍相亲。事斟酌共商量, 立写公据要周详。

只许进山同开垦, 不准退悔转还乡。毋许谅想并利己, 八股开山世泽长。

开成山地能播种, 皆种萝卜与生姜。后种蕃莳兴大发, 丰衣足食岁无疆。

到雍正二年昌, 上司限落地丈量。始立化户千百号, 新造册籍纳钱粮。

七年续丈广户额, 岁岁报垦自新粮。到乾隆, 第六年, 五谷丰登无渔船。 (11)

可以看到, 在乐清湾的复界垦殖过程中, 乐清、平阳籍的一些垦户采取了合股经营的方式, 通过缔结契约结成了进岛同垦的协议。诗中所叙事件编年也颇为清晰, 强调了雍正二年官府丈量西门岛之前, 八户已经缔约入垦, 雍正丈量后立户造册之后并继续报垦。“五谷丰登无渔船”一句则耐人寻味, 其用意是叙说土地垦发过程, 即由前期航行登岛进行滩涂或沙田作业, 到后期田地拓展, 堤围成型?还是讲述聚落变迁过程, 即是此前八股垦户及其他外来垦户主要为船户, 如今岛上生齿日繁, 衍为农耕定居户?抑或兼而有之, 还有待考究。

浙江图书馆古籍部藏《玉环大筠岗戴氏宗谱》钞本, 载录清代族人戴明俸所撰《开复玉环伊始事略》 (1) 一文, 简述了雍正三年闽粤垦户与乐清垦户在玉环展复中的报垦竞争, 从中可知, 平阳籍闽人在玉环展复前夕早已动作频频, 冒垦案件牵涉了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玉环开垦事还与整个浙东沿海岛屿如舟山群岛的衢山岛、台州临门岛的整体垦荒政策动向密切相关。此外, 这篇事略后半段还讲述了玉环展复后建筑楚门内塘的经过, 当时编九柱, 立柱头, 采用“每柱垦田民夫二十人……塘夫按工给以食米盐蔬, 塘成依柱按人给田”的办法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和田地分配, 还列出九柱柱头的姓名, 其中“八柱吾族弟戴良音, 九柱平阳人姚云”, 也即雍正三年冒垦案中的相关人物姓名赫然在列。实际垦荒过程的人群关系, 可能比我们想象中更为复杂。

若采用一种文本互通的办法, 分析雍正年间围绕玉环展复的官、私文献, 聚焦官方施政实践中的症结, 以及民间权利诉求中的重点, 就容易理解清初土地复垦中的行政实践与社会机制。

三、结语

初入山区和海岛, 山区迁徙、海上航行的生活形态, 容易让人自然地产生某种宽泛的观念预设, 即认为海岛、山区都代表着流动性更强的区域类型。随着考察的深入, 山区和海岛的定居生活和聚落格局奠定的过程及其成因显得更为重要。逻辑意义上的流动性可能只需要用抽象的人群生计抉择来解释, 而在历史阐释意义上的流动性, 则需要我们从人群的接触、合作或冲突的情态, 从社会的组织和再组织的过程中去追述和把握。

在南岭的考察中, 由于卫所军屯制度实施和流变而引起的人际关系与人地关系的变化, 促使我突破以卫所改制简单分析明清两朝之变化的框架, 亦将卫所军屯的制度原型, 化约为人群、身份、资源、制度之间的各组关系及其转变的可能性, 更好地将文本、记忆与人居格局放入历史序列中去考察和重构。

明代的卫所军屯制度早已崩溃, 但是这种制度造成的身份、记忆以及运用这种身份、记忆加以重组之后的社会组织却生生不息, 这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卫所军屯体制在中国社会中产生深远影响的例子。随着对“九所八户”个案理解的加深, 我又将开始将目光移开湖南, 转至清初东南沿海的闽粤地区, 不少学者曾集中讨论了该地区康熙中晚期赋役制度的改革, 以及随之触发的社会结构变迁, 其中一项重要改革, 即是所谓“粮户归宗”的问题。 (2) 所谓粮户归宗, 是清初福建、广东所实行的里甲赋役改革, 其基本做法是按宗族系统归并钱粮花户, 在此基础上征派里甲赋役。在福建地区的考察中, 郑振满重点关注了康熙二十八年至三十年前后闽浙总督兴永朝在福建全省推行的粮户归宗改革。当我们考察了康熙三十一年宁溪所的“联里朋甲”改革, 以上讨论似乎又有了新的生长点, 因为除了改革形式和实施时间上的契合, 凑巧的是, 兴永朝调任闽浙总督之前, 即是担任与湖南赋役改革直接相关的偏沅巡抚 (按:即后来的湖南巡抚) 一职。兴永朝是汉军镶黄旗人, 在康熙十三年镇压吴三桂叛乱中得到荐举重用。兴永朝在湖南任上推行土地清丈困难重重, 不得已才上疏要求批准占垦豪强自首免罪, 调任闽浙总督后, 亦对湖南清丈顾虑颇多。 (1)

顺治年间, 洪承畴亦早已阐明兴屯不能以清丈为前提, 否则徒劳无功。兴永朝对土地清丈中也发现乡村土地占有的格局不易推倒重来, 因此采取了较为温和的处理, 可说是顺应了局势。后来在闽浙任上, 他仍然面临着与湖南相似的治理局势。兴永朝在湖南巡抚任上施政效果不尽如人意, 但随后的湖南赋役改革, 却顺着兴永朝的思想履挫履进, 这些史事传递了康熙年间钱粮改革在基层社会推行的实际状况。

蓝山的个案具有跨区域的比较研究意义, 17至18世纪的南中国地区在军屯制度及其相关改革问题上, 在不同的区域间呈现出某种相似的趋势, 或可称作“军屯的民田化和军户的再组织”, 其表现在于:首先, 这一类改革体现出清朝在征伐平乱的过程中逐步通过地方政府推行理性化改革的统治艺术;其次, 它呈现为特定的聚落人群面临地域历史情境的生存策略;再者, 它演变成地方精英重建集体记忆并不断重塑权力结构的制度遗产, 在地方组织和权力的重构过程中, 人居结构和聚落地理也很可能发生随之而来的转变, 从而为我们在聚落空间中寻找长时段的国家历史的转向带来了契机。

当海湾、海岛或者海域成为研究区域, 长期频繁的人群流动所造成的多维的宽广的空间联系十分突出。许多时候, 同质性个案的不断呈现, 常令人产生将其文化结构均质化处理的冲动。论者固然可以尝试揭示不同时空的入垦定居过程, 如何造成不同地域文化的空间沉淀, 但更应该时时提醒自己的是, 在海域社会日常生活和人群交往中, 种种所谓的文化界限常常是不存在的, 即使真的存在, 也常常是不重要的。有时候, 当研究者不经意地将籍贯作为方言、习俗调查的分类标准乃至历史过程的分析起点时, 反倒误导了受访者的表述, 放大了文化界限存在的假象。一旦受访者被动地表现出某种似是而非的认可, 研究者的错误预设很可能进一步被援引为讨论前提, 这就愈发偏离实际的社会生活情境了。

其实, 只要更多地注意到讲述者的平心静气和社区生活的和谐共生, 首先淡化而不是强化各种族群或籍贯符号, 就有望真正地将籍贯和身份作为一组过程中的现象或策略、记忆或传统, 发现地域文化鲜活而具体的互相建构现象。否则, 就容易过分追求所谓移民故事的“真实性”, 草率地得出玉环 (楚门) 闽省移民在玉环设厅间即已在乐清湾普遍占垦、并刻意杜撰迁居世系的论断, 甚至轻易地归纳出温州闽省移民的迁居线路或拓殖模式。这类以偏概全的解释, 终究会忽略海岛社会本身的流动性和不同人群及组织丰富的生命历程。更重要的在于, 通过这些谱牒文本透露出的考量重点, 对照官方文书中所透露的中央与各级官员关于展复招垦的政策走向, 从而将地方招垦的务实化方案与民间的合理化解释, 视为一种策略的默契, 从而更好地理解清初迁界、复界乃至在更大范围的土地复垦的地域语境和社会机制。

此外, 可能需要注意的是, 粮户归宗、占垦入籍等社会实践过程, 也是一个具有创造力的历史记忆生产过程, 后续的民间文献也可能进一步加以沿袭和发挥, 遂形成一套连续不断的地域历史叙事文本, 当我们用再组织、再结构这一类概念工具理解人群能动性的同时, 需要关注定居生活与持续迁移并存的情形, 需要面对聚落的转移乃至消亡所反映的另一种形式的能动性, 处理这一类的“隐性”历史, 可能需要对结构和过程的关系做更深入的辩证思考。

注释

1 科大卫:《告别华南研究》, 《学步与超越:华南研究会论文集》, 香港:香港文化创造出版社2004年版。

2 刘志伟:《地域社会与文化的结构过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 《历史研究》2003年第1期。

3 赵世瑜:《“不清不明”与“无明不清”—明清易代的区域社会史解释》, 《学术月刊》2010年第7期, 第130-140页。

4 (1) 赵世瑜:《在空间中理解时间:从区域社会史到历史人类学·叙说》,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第9-10页。

5 (2) 刘志伟、孙歌:《在历史中寻找中国—关于区域史研究认识论中的对话》, 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6年版, 第42页。

6 (3) 道光《永州府志》卷17《事纪略》, 《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98号, 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版, 第1103-1106页。同治《桂阳直隶州志》卷4《事纪第二之二》, 《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32册, 南京、上海、成都: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店2003年版, 第56-57页。

7 (4) 宜章笆篱堡《柳氏族谱》“县志智烈传”, 同治八年刻本, 第31a页。

8 (5) 宜章笆篱堡《柳氏族谱》“康熙十年旧序”, 第7a页。

9 (1) 宜章笆篱堡《柳氏族谱》“继美公蒸尝序引 (乾隆十年) ”, 第55a-b页。

10 (2) 《奉院司道宪禁革碑》 (康熙四十年) , 立于湖南郴州宜章县黄沙堡堡城朝天门内。

11 (3) 《仓谷碑记》 (光绪十四年) , 立于湖南永州蓝山县所城镇阮氏宗祠内墙壁。

12 (4) 《 (河南郡) 利氏宗谱》, 蓝山县所城镇利氏宗藏, 2000年重修本, 第1-3页。

13 (1) 《顺治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内阁下顺治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钦差巡抚偏沅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臣袁廓宇谨题为清理人丁地土以裕国用事》,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户口人丁题本》, 第36a-38b页;道光《永州府志》卷17《事纪略》, 第1107页。

14 (2) 《顺治十三年十一月初十日到顺治十三年十月日巡按湖广湖南监察御史胡来相谨揭为恭报湖南情形并陈管见仰祈睿裁事》,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户部抄档·地丁题本》《湖南三》第3册, 第151a-152a页。

15 (3) 康熙《衡州府志》卷5《田赋》《附录·抚院请蠲捏垦逃荒奏疏并司府申文 (康熙九年五月初九日) 》, 《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史部地理类第36册, 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第208-211页。

16 (4) 同治《桂阳直隶州志》卷4《事纪第二之二》, 《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32册, 第56-58页。

17 (5) 按:康熙《蓝山县志》所载户口表已经出现“兴宁一”的户名。蓝山县城塔下寺现存康熙后期捐款碑题名中亦已出现“兴宁一”。

18 (1) 《 (十修) 蔡氏族谱》卷2《传·允先公实录》, 宜章县黄沙镇堡城村藏民国三十三年 (1944) 刻本, 第48a-b页。感谢中山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毛帅博士提供这段重要史料。

19 (2) 王毓铨:《明代的军屯》, 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

20 (1) 陈春声:《16世纪闽粤交界地域海上活动人群的特质—以吴平的研究为中心》, 李庆新主编:《海洋史研究》第1辑,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第129-152页。

21 (2) 郑晓:《吾学编》《皇明四夷考卷上·日本》, 刻本, 第36a页。

22 (3) 陈春声:《嘉靖“倭患”与潮州地方文献编修之关系—以〈东里志〉的研究为中心》, 《潮学研究》第五辑, 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65-85页;《从“倭乱”到“迁海”—明末清初潮州地方动乱与乡村社会变迁》, 《明清论丛》第二辑, 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 第73-106页。

23 (1) 嘉靖《太平县志》卷5《职官志下·兵防·军政考格》, 第13a-14b页。

24 (2) 嘉靖《太平县志》卷3《食货志·民业》, 第2b-3a页。

25 (3) 雍正《特开玉环志》卷1《题奏》, 清雍正十年刻本, 第1b-4a页。

26 (4) 雍正《特开玉环志》卷1《题奏》, 第13a-b页。

27 (5) 雍正《特开玉环志》卷1《题奏》, 第13b页。

28 (1) 雍正《特开玉环志》卷3《请禁沿海搭厂》, 第21a-25a页。

29 (2) (清) 徐旭旦:《世经堂初集》卷15《台寨条议》, 《四库未收书辑刊》第7辑第29册, 据清康熙刻本影印, 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 第351页下-352页下。

30 (3) 雍正《特开玉环志》卷1《议详》, 第89b-91b页。

31 (4) 雍正《特开玉环志》卷1《司详 (条议玉环事宜) 》, 第81a-b页。

32 (5) 雍正《特开玉环志》卷3《查出隐漏改征本色》, 第17b-20a页。

33 (6) 玉环《武功郡苏氏宗谱》《苏氏族谱原序 (乾隆五十六年) 》, 台州市玉环县图书馆藏民国三十八年刻本复印本, 卷首不分页。

34 (1) 楚门《孙氏宗谱》卷首《谱序·六世孙大明手录前代传记 (道光年间) 》, 台州市玉环县楚门镇叶氏藏民国三十年, 不分页。

35 (2) 瑞安《蔡氏宗谱》卷1《记·玉环圣族公暨叔日曜合记 (道光四年) 》, 台州市玉环县清港镇上湫蔡氏藏1994年本, 不分页。

36 (3) 楚门《林氏宗谱》《详载里居》, 台州市玉环县楚门镇林氏藏同治十二年本, 不分页。

37 (4) 楚门《叶氏宗谱》卷1《总序·重修宗谱序 (道光二十五年) 》, 台州市玉环县楚门镇叶氏藏民国十八年刻本, 卷首不分页。

38 (5) 楚门《吴氏宗谱》《创修楚门吴氏宗谱序 (光绪十八年) 》, 台州市玉环县楚门镇吴氏藏民国十二年本, 不分页。

39 (6) 玉环《江夏黄氏宗谱》《后排黄氏重修宗谱序 (一九九三年) 》、《黄氏宗谱序 (民国三十二年) 》《先祖简历》, 台州市玉环县后排村黄氏藏1993年本, 卷首不分页。

40 (7) 玉环《谢氏宗谱 (玉环派) 》, 台州市玉环县城关镇三合潭周氏藏民国三十一年本。

41 (8) 《玉环县三合潭西山周氏宗谱》《修谱自序 (道光十五年) 》, 台州市玉环县城关镇三合潭周氏藏1992年再修1995年校订本, 第4页。

42 (9) 玉环《武功郡苏氏宗谱》《苏氏族谱原序 (乾隆五十六年) 》, 台州市玉环县图书馆藏民国三十八年刻本复印本, 卷首不分页。

43 (10) 玉环《江夏黄氏宗谱》, 台州市玉环县楚门镇小黄村藏1997年本。

44 (11) 郑茂国:《西门志》, 第4-5页。

45 (1) 戴明俸:《开复玉环伊始事略》, 浙江省图书馆古籍部藏《玉环大筠岗戴氏宗谱》, 抄本, 转引自玉环史志 http://yhnews.zjol.com.cn/yhsz/fztd/gwxd/201309/t20130929_484363.htm。

46 (2) 刘志伟:《清代广东地区图甲制中的“总户”与“子户”》,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 第28、36-42页;郑振满:《明清福建的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第4章, 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第151-199页;陈支平:《清初福建“大当”之役考略》, 收入陈支平:《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 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版, 第211页;刘永华、郑榕:《清代中国东南地区的粮户归宗—来自闽南的例证》,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4期, 第81-87页。

47 (1) 以上记录见于《清实录》第五册《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33“康熙二十七年二月甲子”、卷140“康熙二十八年闰三月丙辰”、卷141“康熙二十八年五月壬子”、卷七“康熙二十八年七月己亥”卷166“康熙三十年正月戊寅”、卷193“康熙三十四年六月戊戌”诸条, 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 第445页下、536页下、546页上、550页下、805页下、1047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