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凉冤狱与明代珠监之祸
高凉冤狱与明代珠监之祸

高凉冤狱与明代珠监之祸

高凉冤狱与明代珠监之祸

作者:TSANG

原作时间:2011-01-03


采珠之事是明代经济中重要的一部分,《明史·食货志》中便专辟“珠池”一条,在其他一些重要典籍如《明实录》、《大明会典》、《明通鉴》、《明会要》等中亦不乏对采珠之事的记载。明代采珠业以南珠为重,其中珠池主要是在当时廉州府的合浦县 [1] ,《广东新语》中所记:“合浦海中,有珠池七所,其大者曰平江、杨梅、青婴,次曰乌坭、白沙、断望、海猪沙,而白龙池尤大。” [2] 故此在《廉州府志》和《合浦县志》中有大量的关于明代采珠之事的纪录,其中又以近人廖国器所主编的《合浦县志》对珠业记述和考证最为细致,自明代以来编修的《广东通志》中均有“珠池”一条专谈,道光年间由阮元主持编修的版本虽然在记载上与之前的版本有重叠之处,但对考查明代珠业管理有所帮助,郭棐的《粤大记》一书作为广东地方专志,对明代珠业亦有详细的记载。此外,在不少的明清笔记如王临亨的《粤剑编》、屈大均的《广东新语》等中也有较大篇幅记载明代采珠之事。

历代采珠都主要供以宫廷、皇室的装饰、赏赐等,属于高等消费品,故此多以官督民采的方式管理,明代自成祖以来素重宦官,故此设有珠监一职。根据《明史·食货志》记载:“英宗始使中官监守” [3] ,然而根据邓兰先生对《宁海寺记碑》的考据,其认为明代设珠监一职当始自宣德三年 [4] 。珠池及珠监之事不乏学者的关注和研究,但相对明史其他主题而言,是较少的,其中比较重要的研究论着就有谭启浩先生的《明代广东的珠池市舶太监》 [5] ,其文简要介绍了明代广东的珠池市舶太监的设置及职掌,并与宋代的市舶制度进行了比较,提出观点认为设置珠池市舶太监原因在于明代市舶制度的转变;王川先生的《市舶太监李凤事迹考述》 [6] 载于蔡鸿生教授主编的《广州与海洋文明》一书,主要以万历年间的广东市舶太监李凤为研究对象,以其个案对市舶太监、珠池太监等进行了比较,对宦官之于广东经济的危害亦略有探讨;杜婉言先生的《明代宦官与广东经济》 [7] 是其以《明代宦官与明代经济》一文及《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一书为基础,通过对广东经济的史料研究,从市舶、岁办、珠池、矿税等方面探讨明代宦官的危害,对珠监亦有涉及;曲明东先生撰有《明朝采海珠初探》 [8] 、《明代珠池业研究》 [9] 二文,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参照了各方史料,较为全面地对明代广东采珠业进行了研究,对珠监制度有比较深入的探讨。除此之外,仍有不少涉及到明代采珠与疍民关系等等的研究著作,此处便不再赘述。

对明代采珠业与珠监制度的讨论,通常都会提及发生在万历二十九年的高凉冤狱,其事在文秉的《定陵注略》记述如下:

“李敬在广东,其恶不减李风 [10] 。籍地方富民,辄诬以盗珠而没其财。昆山王临哼 [11] 以刑部郎恤刑广东,行至高州,途遇巡按某嘱王曰:‘中使传至高凉采珠狱,论死者六十余人。吾争之而不得也,君往亟出之,苟与相关,则六十余人皆生矣。’王私念中使不可与之抵触,徒败乃事,吾以舌柔之,与易耳。乃往。好谓之曰:‘公,天下之贤中使也,岂仅中使,我侪士大夫弗如也。’李敬蹴然曰:‘何谓也?’王曰:‘天下苦中使久矣,公开采南粤,富人燕息,而贫人得衣食其中,粤南如无矿使也。不爱金钱,从民间买珠入供,而宽采珠之禁,粤南如无采使也。姑曰,公,天下之贤中使也。’敬色喜。王又曰:‘公振廪发粟,道路无流佣,公之仁也。有乞媪貌类太君,公岁给粟帛,令朝夕祝太君寿,此曾闵文孝也。又能擒执大盗,不以欢虞小仁驰朝廷之法,姑曰士大夫弗如也。’敬益喜,移坐近王。王乃进曰:‘公非好杀人者,群盗亦首服死无所,但苦无赃耳,愿为公按验,纵舍此六十人之家,父母妻子不下数百人,咸炷香祝太君寿与其一媪祝,毋宁以数百人祝乎?’敬起而拜曰:‘惟公所命。’诸司引得盗珠律减死。巡按某闻之,叹曰:‘非我所及也。’” [12]

而在《江苏省通志稿》之王临亨一条中亦有记载:

“迁刑部主事,恤刑广东,破格平反至二百余人。高凉有盗珠者,中官坐湛江等六十人,俱论死。巡按御史不能救,以属临亨。临亨念激之,则相持益坚,乃故为好言动之,中官唯唯,六十人俱减死。” [13]

王临亨本人所撰的《粤剑编》一书则记载如下:

“有言于税使者曰:‘廉池产珠,雷池亦产珠。今采使所有事者,廉池耳。公何不募民网之雷池以献,足夺采使权。’税使忻然从之,海上射利之徒云起而应募矣。采之逾月,不得一珠,税使下令罢之。其徒无从渔利,则潜往廉池盗珠,官兵追而擒之。事闻采使,采使欲以此倾税使也,指为大盗横刦海上者,具疏上闻。事下,鞠治所捕,械六十余人,悉论死,无一脱者。余将谳狱高凉,今按君李公饯余者会城,酒半,属余曰:‘高凉有冤狱,公往释之。’余曰:‘公知其冤矣,何不先释之,而以待不佞?’李公曰:‘是狱也,盖采使所为上请者也。吾欲释之,闻于采使,而采使不肯释也,吾悔之甚。公往,慎无闻采使而竟释之,可以得志。’余曰:‘诺。’比至高凉,问诸累囚,已瘐死二十人矣。余私念之,心知其冤,而压于采使,寘之弗释,非上所以遣我之意;竟释之,采使必怒,怒必以蜚语中我,而再上疏矣,是诸累囚之命未生,而我且以一官殉也,不若请之采使。一日谓采使曰:‘闻公好积阴德,乐施与,公时命驾,丐者塞途,而公悉饱其欲也,有之乎?’采使谢:‘有之,恨未遍也。’余曰:‘闻有丐妪貌类太夫人,公岁给廪饩以瞻此妪也,有之乎?’采使曰:‘此鄙人孝思所寄也,公奚称焉!’余曰:‘今天下苦矿税极矣。公莅粤而民若安澜,公之为德不浅,而又时行小惠以辅之,公异日者生天之福,宁有既耶!虽然,仆愿公更进之。近公擒治大盗,或以为未实,仆愿公非轻杀人者,其为真盗无疑,独惜诸囚有赃证耳。无赃证,窃恐诸囚死而心不死,仆谓不若以盗珠之罪罪之。夫一二沟壑之瘠,公尚欲生之,而况四十馀命,公忍死之耶?’采使曰:‘唯唯,惟公释之。’余遂为之请命于上。” [14]

三者对高凉冤狱之事所记大略相同,而小有出入,如对于系狱者最终释死之人数,《定陵注略》、《江苏省通志稿》均记作最终“六十人减死”,而《粤剑编》所记则提到“已瘐死二十人矣”,但诸此细微差别无碍于对事件的了解。

王临亨其人生于嘉靖二十七年,卒于万历二十九年,万历十七年进士,历任浙江衢县知县、海盐知县、刑部主事、杭州知府。王临亨于万历二十九年至广东断案,此行所见所闻便成《粤剑编》一书,高凉冤狱一案是其亲身所历,因此三者之中当属王临亨所记载的最为翔实可信。

高凉冤狱,事虽小却足见珠监之祸种种。其一,权阉间的勾心斗角。王临亨在《粤剑编》中谈到了高凉冤狱的起因,起初税使为了与采使争夺珠池之利,故募民而采珠,民亦贪利而为,不料无珠可得却令民众铤而走险,而事发后采使李敬亦借题发挥,对盗珠之民治以死罪,实则有杀鸡儆猴之意,从“足夺采使权”、“采使欲以此倾税使也”二句便可见权阉间为争权夺利而明争暗斗,而民众却在其中扮演了不幸的角色。《广东新语》之“贪吏”条有云:“吾广谬以富饶特闻,仕宦者以为货府,无论官之大小,一捧粤符,靡不欢欣过望。” [15] 珠池之利虽不及市舶、盐池、矿税等,但向来都不乏争夺其利之人,万历二十六年六月戊午即是李敬本人以“富国助工”为由奏请采珠 [16] ,故此不免将珠池之利视为囊中之物,不惜与同为阉宦的税使争权夺势。明代阉患,按照孟森先生的观点,始自于成祖,至英宗朝之王振,阉患终成大祸,以阉人为监察本是一误,万历的荒政在一定程度上更是助长了阉人为祸地方的气焰。虽然明代内监不乏善者,但从某种角度上来看,其生理上的缺陷间接导致心理上的缺陷,阉党盛产工于心计之人,而内部勾心斗角之事也不在少数,真正受害的却是普通的民众,此可谓一大祸。

其二,珠监对司法行政的干涉。《粤剑编》中所记,巡按李公言于王临亨:“是狱也,盖采使所为上请者也。吾欲释之,闻于采使,而采使不肯释也,吾悔之甚。”按常理来说,明制巡按品低而权重,在地方颇有势力,而其欲释冤犯却仍受阻于珠监,由是足见珠监在地方权力之大,亦可见其对于地方司法的干涉。更且,根据《神宗实录》的记载:“万历七年五月,刑部题广东珠池之盗,有司因五律例,概以强盗坐之,似属过重。今议提获盗珠贼犯,俱比常人盗官物并赃论罪,免刺,仍分为三等。持杖拘捕者为一等,不论人之多寡,珠之轻重,不分初犯、再犯,首从俱远戍。若杀伤人,为首者斩。虽不曾拒捕,但聚集二十人以上,珠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为二等。不分初犯、再犯,为首者远戍,为从者枷楞三月,照罪发落;人及数而珠未及数者,亦坐此例。若珠与人俱不及数,获珠虽及数,而人未及数,为三等。首者初犯,枷楞三月,照罪发落;若假人盗珠为由,在海劫客商船只获登岸劫人财物者,各依强盗论。依拟者为令。” [17] 即是盗珠之人,若“以强盗坐之”,罪罚过重,若非杀人,罪不至死。高凉一狱,罪民虽确属盗珠,但按王临亨之语,并没有赃证,但便是在没有赃证的情况下,李敬依然得以不按律而依个人喜恶而定人以死罪,更可见其行之恶劣。在《神宗实录》中记载了在万历二十八年二月辛卯,身兼珠池、矿务少监二职的李敬保奏捐资助工之人由祭官转为武职,升任把总,得以恩准 [18] 。一省官职任免之事本因经布政司之手,但李敬却得以越级保奏更得到准许,实则又是对于地方行政的一大破坏。除此之外,根据《定陵注略》 [19] 的记载,李敬在广东时曾纵容随从魏大才杀死某游击的家人,当巡抚派人缉拿魏大才时,李敬更发兵拘捕,更且以职权之便用抢夺珠宝为由反诬他人,其蔑视地方司法行政如此,又是一祸。

其三,珠监对地方经济的掠夺。珍珠之美且贵,历代都不乏人的追求,无论宫廷或民间,对珍珠都有着别样的喜好。对于宫廷来说,采珠是为了满足其奢华享受的需要,而对于地方民众而言,却是残酷无情的掠夺。在《神宗实录》中记载:“万历二十九年二月戊戌,广东珠监李敬进金银内库,矿金五百二十五两,银五千一百余两,又大小珍珠一千二百六十九两,银三百三十五两” [20] ,“万历二十九年四月,广东珠监李凤进银内库一万二千两,时凤听奸民首告,擅拏平民新会县民,哨聚千余珠贼横行海上。” [21] ,“万历二十九年六月乙未,广东税监李敬进银内库,珍珠一千八百五十八两有奇,赃赎银二千两,犒工银五百两,矿金一百九十九两,矿银三千两,珍珠变价银三千一百五十三两。” [22] 在万历二十九年短短的五个月里,李凤、李敬二人单单是进贡内库的珍珠就总计价值六千多两,而《明实录》中历朝进银之数目记载之细不止于此,由此足见珠监对于地方经济的掠夺。

除此之外,在《粤剑编》中亦曾记载一事:“开采使下令民间,曰:‘有能造巨舰募夫役而从吾游者,我与之共合浦之利。’一时豪民造船应募者百数,中使多之,汰其大半。其不得收者相与谋曰:‘吾竭赀毕力以应募,而使者弗收,吾舶安所用之?’皆集亡命,泛海而去,不知所之。今春有倭舶百余,横掠闽、广 [23] ,人颇归咎使者云。” [24] 此事亦可见珠监之祸害,其本奉命开采珍珠,却以此谋求私利,更以珠池之利为质许以民众造船,事后又不应以诺言,致使耗尽资产造船的民众只好泛海为盗,其与倭寇之联系或待考辩,但其祸珠监确实难逃究责。

《定陵注略》中记载:“万历二十九年 [25] ,李敬采珠垂七八年,岁报珠或千八百两,或近万两。是年,兵巡道伍袁萃为文祭孟尝,内云:珠一物类之微耳,谓其无知也,何昔也不取而复还?谓其有知也,何今也竭取而犹生?云云。是岁得珠二百余两,李敬暨抚按皆疏罢采。次年而封池之旨下。” [26] 除此之外,李凤亦有奏请罢采珠池之事记载,从一些研究者的观点来看,如曲明东先生便认为:“面对珠贝资源日渐稀少的局面,李敬能够审时度势,请求停止祸国殃民的采珠活动,也是珠池太监的一个亮点……也有部分珠池太监关注采珠活动给当地百姓带来的痛苦和民不聊生的困顿,及其对当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被破坏的焦虑。能够主动向皇帝上疏,请求停止采珠。这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因为频繁采珠活动而日益加剧的民间疾苦。不管这种良心发现是多么细微,但终究是珠池太监值得称赞的地方,不能够被抹煞。” [27] 固然,停止采珠确实给地方带来了好处,也不排除是珠监的一种良心上的发现,但恐怕也是极为有限的,《粤剑编》中所记珠监之祸事不在少数,王临亨曾对开采使(珠监)有一语:“足下奉上命采珠,岂奉上命鬻珠耶?” [28] 我认为王临亨其言颇中要害,更道出了珠监一职之所在:表面是有益于朝廷,充足内库,实则是中饱私囊,为害地方百姓。

诚然,珠监之祸并不应当归咎于内监本人,更多是源自于这个制度的设置,以及统治者本身对于奢华享受的过分追逐,种种因素之下使这种祸害蔓延于民众身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有待进一步的阅读和研究,此处便不再赘言。

 

参考文献与注释:

[1] 今属广西北海市,位于北部湾东北岸。

[2] 《广东新语》,中华书局,下册,第四二二页。

[3] 《明史》,中华书局,第七册,第一九九六页。

[4] 参见邓兰:《白龙珍珠城古碑考》,《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五期。原句:“碑文记载宣德三年(1428年)派内臣杨得荣来守珠池。据此,可以订正史书的记载。”

[5] 参见谭启浩:《明代广东的珠池市舶太监》,《海交史研究》,1988年第一期。

[6] 参见王川:《市舶太监李凤事迹考述》,《广州与海洋文明》,蔡鸿生,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

[7] 参见杜婉言:《明代宦官与广东经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二期。

[8] 参见曲明东:《明朝采海珠初探》,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9] 参见曲明东:《明代珠池业研究》,华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10] 原文如此,疑误,当为李凤。

[11] 原文如此,疑误,当为王临亨。

[12] 原载于文秉《定陵注略》卷五,转引自《明代珠池业研究》,第五四页。

[13] 江苏省通志稿,第九册,人物志(上),第十六卷,仕绩七,苏州府四。

[14] 《粤剑编》,中华书局,第七三页。

[15] 《广东新语》,中华书局,上册,第三零三页。

[16] 《明实录•神宗实录》,卷三百二十三,第二页。

[17] 《明实录•神宗实录》,卷八十七,第四页。

[18] 《明实录•神宗实录》,卷三百四十四,第一五页。

[19] 参见文秉,《定陵注略》卷五。

[20] 《明实录•神宗实录》,卷三百五十六,第九页。

[21] 《明实录•神宗实录》,卷三百五十八,第十一页。

[22] 《明实录•神宗实录》,卷三百六十,第七页。

[23] 此处存疑,明代东南之倭患,自嘉靖末年以来已告荡清,如何到了万历年间王氏仍言及“今春有倭船百余,横掠闽、广”,想必此言非虚,史书所记亦可能有所缺漏,嘉靖之后东南倭患未必如尝言所道那般平静,此点值得进一步考证。

[24] 《粤剑编》,中华书局,第六九页。

[25] 《明实录·神宗实录》中记为:“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广东珠池采取多年,屡据抚按官奏报,蜃蚌日虚,不宜竭泽,诏到之日,即便封闭。原差内官李敬驰驿回京,原衙门应役。其云南宝井,干涉夷方军情,远人易乱难安,今矿洞既闭,着一体停止勿采。”(卷四百一十六,第十六页。)对罢采诏年份的记载《明实录•神宗实录》与《定陵注略》略有出入,其因有待考究。

[26] 原载于文秉《定陵注略》卷五,转引自《明代珠池业研究》,第五六页。

[27] 《明代珠池业研究》,第五七页。

[28] 《粤剑编》,中华书局,第六九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