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人笔记《粤剑编》所记倭事二则
作者:TSANG
原作时间:2014-12-09
《粤剑编》为明人王临亨所撰,其人生于嘉靖二十七年,卒于万历二十九年,万历十七年进士,历任浙江衢县知县、海盐知县、刑部主事、杭州知府。王临亨于万历二十九年至广东判案,此行所见所闻便成《粤剑编》一书。其言:“此余使粤时所记也。虽无陆贾千金装,亦可当其百金剑矣。因以粤剑名编。”(历代史料笔记丛刊,元明史料笔记,《博贤编》、《粤剑编》、《原李耳载》,中华书局,1987,第五一页。)
王临亨其人不甚了解,但从行文来看,言语虽多繁杂,且所记有不少荒诞之事,但从所记其本人对于粤中几次刑案的判决及看法来看,品行颇有君子之气,通达于人情。书中两处谈到与倭寇相关的小事两则,颇值得感慨,笔录如下:
“开采使下令民间,曰:‘有能造巨舰募夫役而从吾游者,我与之共合浦之利 。’一时豪民造船应募者百数,中使 多之,汰其大半。其不得收者相与谋曰:‘吾竭赀毕力以应募,而使者弗收,吾舶安所用之?’皆集亡命,泛海而去,不知所之。今春有倭舶百余,横掠闽、广,人颇归咎使者云。”(历代史料笔记丛刊,元明史料笔记,《博贤编》、《粤剑编》、《原李耳载》,中华书局,1987,第六九页。)
“己亥春,有一倭船飘入潮境而船坏,倭六十余鼓噪登陆。千兵许旭中谒总戎请曰:‘事急矣!旭中愿以三寸舌说之;不济,愿以六尺身殉。’即免胄而见倭曰:‘若属非有入寇形,此来者见厄于风伯耶?’众曰:‘然。 ’旭中曰:‘若属室剑,吾为请于主者,当具舟相送,慎勿惊吾土,自取诛灭为也。’众皆顿首谢。旭中请于总戎而许之。遂往报倭,倭留旭中为质而索舟。总戎与监司议,以舟送倭不可上闻,不若以一旅歼之。遂发兵往。倭闻之,以旭中为卖己,磔旭中而来斗,卒皆就擒。总戎驻师闽、广间,受两地开府节制。因献馘 闽中视广差少,闽开府望之,不与叙功,广自是亦不敢言。千兵之死,竟尔泯泯。余闻而悲之,为纪此事,以俟后之传死难者。”(历代史料笔记丛刊,元明史料笔记,《博贤编》、《粤剑编》、《原李耳载》,中华书局,1987,第七一页。)
以上两事虽然普通,但足见明季政治、军事之颓败。
其一,为官宦者不言以信。明季以阉人为开采使等要职本是一失,果尝恶果,阉人为患于地方经济之事在各种文献中都能见到。开采使以国家之利为许而谋私欲,此后又欺讹百姓,致使良民泛海为寇。而总戎倘若无纵倭之意,便不应许千兵许旭中去与他们和谈,从始至终都应以剿为则,且不论此倭船来意如何,但若应许了给船发去,背弃剿之不仅让旭中丢了性命,也丧失了为人为官的准则。
其二,为将士者不决以志。许旭中之枉死虽值得同情,但亦有其自取的缘故。其身为千兵,倭船入境,一意求和,即便和解不济也不致言以身殉之,何尝考虑过“剿灭”二字?而身为旭中上司的总戎及监司,从始至终都是首鼠两端,虽说终究歼灭了倭人,但是害旭中丢了身家性命,末了上报战功也举措失当。如此将士,全无勇者之志,惟有苟且之形骸。
其三,因利而失义。前有粤民贪图采珠之利,为开采使所用事,却不料为阉人所弃,因而为寇;其后,总戎背言剿倭,已是令人不齿之事,而因一师受两府节制,而分“赃”不均,致使有功而不报,相以为嫉,惟有一众倭人与旭中枉死,更是令人顿足。
读史本不应热衷于评价是非,但是读此种种往事,不免有扼腕一吐之感。事虽小,也难见迹于正史,但于史而言,可见明季倭事之一斑,亦可佐以证明之兴亡;于今世而言,更有可鉴之处。不待赘言,众人皆晓。